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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田震“沒藝德”的報社被判侵權(quán)將賠款三萬

2001年12月11日 07:10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日電(記者于晶波)南京某報紙因一篇——《“毛寧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nèi)人在寧話歌星》的文章被田震告上了法庭。今天,這場被全國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官司在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審結(jié)。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田震精神撫慰金三萬元(人民幣,下同),并刊登致歉聲明。

  剛在首體開完個人演唱會的田震訴稱,今年八月,《南京晨報》在八版刊登了一篇《“毛寧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nèi)人在寧話歌星》的文章,文章引用了一位“業(yè)內(nèi)人士”的話說,“田震是最沒有藝德的藝人,簡直不懂禮貌為何物,請她演出你能崩潰,一不高興就說等會兒再演吧,底下的觀眾能等嗎?上一回拼盤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妝間,啪啦一下就把鞋給踢飛了在那兒曬腳,多恐怖!”

  田震認為,該“業(yè)內(nèi)人士”的言論純屬故意編造虛假事實,是別有居心的惡意造謠、中傷,嚴重侵害了她的名譽權(quán)。遂將《南京晨報》報社告上法庭,并提出包括一百萬元精神損失費在內(nèi)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控一文中的部分文字對田震的名譽進行了貶損,另有部分文字是通過虛構(gòu)事實的方式貶低田震的名譽。被告具有嚴重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quán)的民事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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