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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細則今日起實施 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2006年08月21日 09:18

  中新網(wǎng)8月21日電 據(jù)中國證券報報道,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21日發(fā)布實施。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或融券賣出時,融資或融券保證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充抵保證金的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試點初期的標的證券名單,兩交易所將另行公布。

  《實施細則》明確了融資融券交易申報指令要求、最長期限、標的證券選擇標準、保證金和擔保物管理模式及計算方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信息報告與披露內容以及融資融券交易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和監(jiān)管措施等事項。

  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規(guī)定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和其他證券,經(jīng)交易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

  其中,標的股票須滿足以下條件:上市交易滿3個月;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股東人數(shù)不少于4000人;在過去3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于基準指數(shù)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shù)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shù)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發(fā)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需滿足上述要求,超出融券數(shù)量的部分除外。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一定折算率進行折算。

  其中上證180指數(shù)成份股、深證100指數(shù)成份股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實施細則》明確,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jiān)控。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jù)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實施細則》規(guī)定,會員從事融資融券業(yè)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會員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交易所備案。滬深交易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jiān)控。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或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將向市場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shù)量,合計達到規(guī)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為確保融資融券業(yè)務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滬深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已組織16家創(chuàng)新類券商進行了兩次全網(wǎng)測試。滬深交易所表示,《實施細則》發(fā)布后,將繼續(xù)開放融資融券交易聯(lián)網(wǎng)測試環(huán)境,為試點順利開展提供技術支持。(周松林 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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