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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提出離婚是否會對居留不利

2006年08月14日 14:16

  巴黎王女士問:我是您這個專欄的忠實讀者,現(xiàn)在我又遇到了讓我很痛苦的事,不知道該怎樣處理,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和我的法國丈夫是財產(chǎn)公證結婚,當時結婚的時候也許是藥物控制,他沒有發(fā)病(抑郁癥,結婚前我不知道他曾有嚴重的病史),這樣堅持了一年。

  結婚時他是失業(yè)的,在我回中國的一個月內(nèi),他找到了工作,然而工作還不到三個月,也許工作壓力太大,情緒反常,結果又失業(yè)了,這一打擊對他很大,他的病發(fā)作了。我盡了最大的耐心和愛心,也不能使他恢復正常,而且他完全不愿意配合,不吃藥,不打針,不去醫(yī)院,不接受治療,這樣下去,我也許會很快崩潰、瘋掉。

  我想提出離婚,但不知道法律上允許不允許,如果批準離婚,我的第二個一年的居留證是否會被收回?我是否可能被迫回中國?怎樣做才能離婚且居留不被收回?因為我看到您的專欄里提到過,如果不滿三年離婚或分居,居留證將被收回。結婚還不到二年,但丈夫抑郁癥嚴重,我實在無法忍受這種痛苦,怎樣做才能解脫但居留證又不會被收回?

  華律師答:在一方有病的情況下,法律允許不允許離婚?應該說,法律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既沒有規(guī)定一方有病時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也沒有規(guī)定一方患有抑郁癥就構成離婚的理由?梢钥隙ǎ跖繐碛刑岢鲭x婚的權利,但她能否順利地達到離婚的目的,還需要看對方的態(tài)度。

  我們知道,法國的離婚程序分成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大類。

  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而且對離婚各事項的處理均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采用協(xié)議離婚的形式。協(xié)議離婚省時省費用,且不必說明理由,所以如果王女士能說服其丈夫采用協(xié)議離婚,無疑將是解脫的最佳途徑。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同意離婚但雙方對離婚的條件意見相左,想要離婚就得走訴訟的途徑。王女士必須知道,在法國進行訴訟離婚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對方無大的過錯、不愿離婚的情況下。法官往往會以離婚理由不成立或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離婚的請求,使當事人一、二年的努力付諸東流。

  另外,正像王女士自己已經(jīng)意識到了的那樣,離婚的提出會對她的居留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

  如果警察局得知當事人正在進行離婚程序,在更換居留時常常只肯給三個月的臨時居留,直至法院作出判決。一旦法院最終作出離婚判決,對尚未獲得 “獨立性”的,即獲得十年居留證的原法國人的配偶,警察局一般不再更新居留,也就是說不再給予當事人在法國繼續(xù)居留的權利(因家庭暴力而離婚者除外)。

  即使對已經(jīng)拿到十年證的外國籍配偶,如果從結婚起算的四年內(nèi)離婚或停止共同生活的,警察局也可以吊銷其十年證。這些規(guī)定顯然很不合理,它使外國配偶在一定程度上處于人身依附的狀態(tài),即使對婚姻不滿意,甚至受到對方不公正的待遇,也不敢提出離婚。

  王女士結婚至今還不到兩年,如果現(xiàn)在提出離婚,其法國居留權肯定會受到影響。在沒有兩全齊美的途徑的情況下,何去何從,請三思而行。(來源“法國《歐洲時報》華律師信箱)

 
編輯:陸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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