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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證券法兩三年一修改 逐步調(diào)整退市標準

2005年10月25日 10:26

  中新網(wǎng)10月25日電 《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于22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據(jù)了解《證券法》草案經(jīng)三次審議后已基本成熟。

  據(jù)《新京報》報道,針對《證券法》修訂涉及是否賦予證監(jiān)會準司法權(quán),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表示,之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的時候,他明確反對賦予證監(jiān)會準司法權(quán)。他表示,以前通過法院查封賬戶,渠道比較通暢,力度也夠,根本沒必要允許證監(jiān)會查封賬戶。這樣做很容易產(chǎn)生矛盾,使證監(jiān)會成為公眾攻擊的對象,目前也沒有一個制衡機構(gòu)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針對“成思危副委員長建議建立嚴厲的退市制度”的說法,葉林表示,如果真的要建立嚴厲的退市制度的話,那么國內(nèi)很多上市公司都將面臨退市的困境,最終受害的還是投資者,而且還會產(chǎn)生很多新的摩擦和動蕩。首先,當很多上市公司都不得不因嚴格的制度退市時,實施者不一定能夠嚴格把關(guān)。其次,上市公司退市后,相關(guān)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因此,葉林建議,《證券法》應該兩三年修改一次,退市標準也可以逐步調(diào)整到位,這樣才能把風險逐漸釋放出來。

  葉林認為,此次《證券法》修訂沒有涉及券商與投資者的關(guān)系問題,這也是應該完善的地方。(記者 趙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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