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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已就未成年人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出臺司法解釋

2006年01月27日 14:46

  中新網(wǎng)1月27日電 據(jù)廣州日報報道,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日前下發(fā)至全國各級法院,并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

  報道援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鄔耀廣的話解讀說:“這一最新的司法解釋與1995年5月下發(fā)的舊版本相比,有不少新突破,其中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推定’、‘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是否犯罪’以及‘應當緩刑三情形’的明確意見應當說是新司法解釋的幾個亮點!

  年齡無法查明

  舊: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新:推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鄔耀廣說,“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但不同的罪名有著其相對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未達到這一年齡者即使犯了該罪也是無須承擔刑事責任的!

  新司法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對于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jīng)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在舊的規(guī)定是,“年齡沒有查清……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與幼女偶爾發(fā)生性行為

  舊: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新:情節(jié)輕微不算犯罪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新司法解釋第六條界定了這一情形的“罪與非罪”,而舊版本只是作出“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規(guī)定。

  判三年以下且初犯退贓賠償

  舊: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

  新:明確規(guī)定應當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新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三)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毕鄬εf有規(guī)定,增加了“初犯”、“退贓”、“賠償”等幾種“應當緩刑”的情形。

  校園暴力是否刑罰伺候

  舊: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

  新:罪與非罪界限清楚

  新司法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钡诎藯l同時明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外,在刑法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得適用死刑的基礎上,新司法解釋還進一步作出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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