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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修改洗黑錢罪附加刑 通過報章公開有罪裁決

2006年03月20日 10:55

  中新網(wǎng)3月20日電 據(jù)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shè)委員會完成“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案細則審議,修改多項清洗黑錢犯罪附加刑,包括透過在澳門最多人閱讀的中文報章及葡文報章,以及在其從事業(yè)務的地點以公眾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張貼不少于十五日的告示,公開其有罪裁判,以擴大有罪判決的預防性效力。

  六附加刑撤一增一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案修改文本修改清洗黑錢犯罪的法人及社團所科處的六項附加刑(第五條第八款),取消一項、新增一項、維持六項附加刑。在參考了相關(guān)現(xiàn)行法律,對法人的刑事責任的第九款修改為:“附加刑可予倂科”。 

  二常會及特區(qū)政府在細則審議時認為,原第五條第八款第一項附加刑“良好行為之擔保”與清洗黑錢犯罪的性質(zhì)不符,刪除;原第二項修改為“禁止從事某些業(yè)務,為期一年至十年”作為附加刑的第一項。原因是原文本中的“職業(yè)”表述不適用于法人組織;原第三項“剝奪獲公共部門或?qū)嶓w給予津貼或補貼的權(quán)利”得以保留,作為附加刑的第二項。

  受罰場所可永久封閉

  委員會認為,考慮到原第四項規(guī)定“如違法者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則可命令暫時封閉其場所,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以及原第五項“永久封閉場所”調(diào)整為第四項附加刑,都因適用這種刑罰而導致勞動關(guān)系中止,應視為屬雇主責任的無理解雇。委員會接受政府建議,在第五條新增第十款:“勞動關(guān)系如因有關(guān)實體被法院命令解散或被科第八款規(guī)定的任何附加而終止,則為一切效力,該終止視為屬雇主責任的無合理理由解雇!弊鳛榈谌⑺捻椄郊有痰难a充規(guī)范。

  為適當響應預防某些特定形式犯罪的需要,修改文本新增第五項附加刑罰為“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

  于業(yè)務地點公布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為擴大對有罪判決的預防犯罪的效力,第六項附加刑在原有“公開有罪裁判”的規(guī)定下,新增“其系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最多人閱讀的中文報章及葡文報章作出,以及在從事業(yè)務的地點以公眾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張貼以中葡文書寫的告示作出,張貼期不少于十五日,上述費用由被判罪者負擔!

  附加刑實施范圍擴大

  同時,委員會大部分成員亦接納政府解釋,認為“法案”配合“有組織犯罪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后,除了由黑社會尤其是犯罪組織所作出的洗黑錢犯罪得處以附加刑外,清洗來自恐怖主義活動及販毒的不法利益,以及一般由行為人作出的清洗黑錢犯罪,均可處以附加刑。因此,“法案”沒有縮小附加刑的實施范圍,反而擴大。

 
編輯: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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