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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假如“歐典事件”再次不了了之?

2006年03月29日 09:40

  日前,在北京市律協(xié)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舉辦的相關研討會上,該協(xié)會反不正當競爭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吳維丁律師說,歐典地板消費者維權前景不容樂觀。理由如下:無論是《產(chǎn)品質(zhì)量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是針對存在質(zhì)量問題產(chǎn)品,而歐典地板不論是“虛假”、“夸大”或是“失誤”宣傳,都不等于產(chǎn)品的質(zhì)量問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歐典地板存在質(zhì)量問題,其賠償請求很難獲得司法機關的支持。

  4年前,吳維丁律師曾代理過著名的“香武仕”案,當時的情況是:原告在看完2002年央視“3·15”晚會后即提出雙倍賠償請求,但一審二審均敗訴,原因是法院沒有認可中央電視臺調(diào)查的證據(jù)。然而,對于“歐典事件”,筆者想探究的是,假如下一步歐典消費者的訴訟真的重蹈“香武仕”覆轍,完全可以預料一系列的社會負效應繼續(xù)蔓延:

  一是“國際玩笑”大可繼續(xù)輕松愉快地開下去。正所謂“民不厭詐”,由于很多中國產(chǎn)品與發(fā)達國家相比的確存在差距,迷信國際名牌的消費心理一時半會兒很難明顯消退。當這類“國際玩笑”既可賺來大把鈔票又不需要擔責被實踐證明之后,更多的商家何樂而不為?今后,所有涉嫌虛假宣傳的商家都能為自己找到強有力的借口:別人都在吹牛,假如我老老實實,將何以生存?

  二是更多上當受騙的消費者將選擇沉默。打民事官司首先是一種“經(jīng)濟行為”,幾乎沒有誰愿意自己掏訴訟費、律師費去打一場不可能贏的官司。從律師角度看,他們肯定比消費者更清楚“香武仕”案敗訴的司法環(huán)境,故接受委托的積極性定會大減。如此,當打維權官司以及受委托的沖動和行為被抑制后,這類司法實踐便會大大減少,從而該領域的法律完善也就越艱難、越緩慢。

  三是給予“國家免檢”待遇、“3·15”標志的部門以及播發(fā)虛假廣告的媒體均可輕松免責。“國家免檢”表達的無疑是國家信用,消協(xié)雖不屬政府機構,但在消費者心目中具有與政府公信同等的信用。當每一塊歐典地板都被打上鮮明的“國家免檢”以及“3·15”烙印后,便意味著純系吹牛的所謂“歐洲百年品牌”也被“固化”在每一塊地板上。無論是審查不嚴、官僚主義還是別的,按說上述部門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問題是,一旦法院判定“虛假”、“夸大”或“失誤”的宣傳不違法且無需擔責,他們當然也就順水推舟般地用不著擔責。這樣,當一種不當行為(尤其是可從中獲利的不當行為)被事實證明可徹底免責之后,同類的行為將不可能被遏制。

  幾乎任何一種品牌商品,其市場價格都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物質(zhì)”意義上的質(zhì)量、性能、工藝等等,二是品牌意義上的“質(zhì)量”。至于歐典地板,其品牌價值在售價中的占比之大,不言自明。即使在經(jīng)過了質(zhì)檢部門認真負責的檢驗后表明其物質(zhì)意義上的質(zhì)量一點問題也沒有,也不等于完全找不到針對其品牌欺詐的適用法律條文。例如在《合同法》中,交易雙方堅持誠信是最基本的原則。“假冒偽劣”,則是《消法》等許多法律都可以管的,而在“假冒偽劣”4個字中,歐典地板起碼占著兩個到3個;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各地先后出臺的實施細則,相信同樣不難從中找到與歐典“對號”的條文。

  因此,根本問題不在于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而是有關方面想不想有所作為。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劉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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