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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制定一部平衡的《勞動合同法》

2006年05月22日 10:28

    3月29日,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讀者在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據(jù)悉,自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以來,各界群眾紛紛通過網(wǎng)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反響強烈。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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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勞資雙方當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雙方要實現(xiàn)自身利益,惟一的辦法是妥協(xié)。政府也應當平等對待勞資雙方的自由、權利和利益

  近些年來,各類企業(yè)普通員工權益遭到雇主侵犯的現(xiàn)象似乎相當普遍。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相對于以前勞動法的相關內容,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企業(yè)解雇員工的權力將會受到更嚴格限制,企業(yè)的用工成本將會有所提高。

  此一草案甫一公布,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見活動結束時,共收到各類意見191849件。這些意見,以勞動合同的雙方權益為各自的出發(fā)點,自然地形成所謂的“勞方派”與“資方派”。大多數(shù)意見支持對勞動者保障的強化。

  在這種背景下,資方的意見就顯得格外扎眼了。就在意見征集活動的最后一天,歐盟商會和上海美國商會同時將各自的建議和意見遞交給全國人大。兩家的建議幾乎涉及勞動合同法所有的章節(jié)和條款,其基本結論是:新法律草案中嚴格的規(guī)定將限制用人單位的靈活性,并將最終造成中國生產(chǎn)成本的提高,從而將迫使外國公司重新考慮其新的投資或是否繼續(xù)在中國的業(yè)務。

  這種立場,在4月23日上海《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得到了最為極端的表達。一位來自上海跨國企業(yè)人力資源協(xié)會的代表說,“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边@種說法讓人反感,專家指責這是要挾中國立法,輿論自然也是一番猛烈抨擊。

  但是,平心而論,這些跨國公司提出了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也同樣困擾著已經(jīng)成為經(jīng)濟活動主體主力的民營企業(yè),這些企業(yè)同樣擔心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勞動力成本可能的影響。只是,面對政府立法,國內企業(yè)跟跨國公司的反應模式不同:很多國內企業(yè)不信仰法律,所以,對于即使是可能影響自己權益的法律之立法也漠不關心。一旦制定出來的法律不利于自己,他們就繞開法律。而跨國公司卻希望在立法過程中就讓應當?shù)玫降臋嘁骟w現(xiàn)在條文中,不利于自己的條文則盡可能不被寫入法案。

  跨國公司的這種立法游說活動當然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但既然這些跨國公司已成為中國經(jīng)濟的一個組成部分,那么,對于他們的訴求,立法部門自然也應當予以同樣重視。當然,立法機構沒有理由全盤接受跨國公司的訴求,假如認為確有必要,立法者甚至也可以冒部分外商投資流失之風險。立法機構所要考慮的惟一問題是,此次是否能制定出一部合理的《勞動合同法》,為員工與企業(yè)之間形成自由、公平的勞動合同關系創(chuàng)造一些制度基礎。

  應當說,一個社會的和諧,首先需要資方與勞方的和諧。勞資雙方當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雙方要實現(xiàn)自身利益,惟一的辦法是妥協(xié)。政府也應當平等對待勞資雙方的自由、權利和利益。在討論勞資關系問題的時候,立法者應當破除某些根深蒂固的偏見,充分考慮市場體制的內在邏輯,依照法治原則,平衡地處理勞資關系。

  應當承認,目前的現(xiàn)實是,勞資關系的天平明顯地向資方傾斜,勞動合同的失范也主要對員工不利。正是這種狀況,妨礙了員工收入提高的步伐,助長了貧富差距的擴大。但稍加分析即可發(fā)現(xiàn),這種狀況的根源或許不在勞動合同法的不健全,也不在于相關勞動法規(guī)缺乏保護勞動者的意志。應當說,現(xiàn)行《勞動法》所確立的原則是有利于勞動者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行政管理體系。令人遺憾的是,這種法律原則及立法意志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執(zhí)行。因為,政府要追求經(jīng)濟增長,主要依賴投資。為吸引和留住投資,就可能放棄或部分放棄對勞動者權益的必要保障。正因為此,盡管中國的法治框架尚不完善,市場基礎設施也不發(fā)達,但中國卻依然成為世界最大的外資落腳地。勞動保護不力的“紅利”是吸引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種做法帶來了經(jīng)濟的高速增長,但最終也引起了一種強烈的社會反彈,政府不得不開始調整上述增長模式,《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是這一轉型的組成部分。但已經(jīng)習慣了勞動力低成本環(huán)境的企業(yè)自然不愿發(fā)生這種變化。

  從長遠看,經(jīng)濟增長模式的轉型是必要的,資方與勞方權益的天平確實需要向勞方一側傾斜一些。不過,這種轉移更多地是政治性的,涉及到政府的角色意識及基礎性的制度框架,也即,政府轉變角色,以平等地保障所有人包括勞資雙方的自由、權利為首要的職能。只有這樣,各級行政、司法組織才會逐漸形成為勞動者提供救濟的意愿。有了這種意愿,哪怕法律并不健全,也可尋找到有效的救濟渠道。

  考慮到這些,制定《勞動合同法》時不必過多考慮當下勞資關系嚴重失衡的現(xiàn)象,并塞入太多政策性內容。作為法律,《勞動合同法》應平衡考慮勞資雙方的權利與利益,致力于追求一個長期目標:推動法治之下的市場體制所要求之平等的勞資關系的形成。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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