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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暗訪要不要界限?

2001年09月28日 09:12

  -課題提示:

  近段時間,央視記者通過暗訪手段披露出來的一些新聞,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有些暗訪策劃奇特,構思精妙,收視率不低于超級娛樂片,還有的耗時一年,堪稱經典之作。

  為了拍到某些真實的鏡頭,記者不辭勞苦,冒著巨大的生命危險打入不良現(xiàn)象的內部,揭露出來的黑幕讓人拍手稱快,其行為就像古時候的俠客?墒怯捎谖覈鴽]有新聞法,記者的采訪活動既不受法律的保護,也很少受法律的約束,那么這種俠客行為要不要界限?界限又該如何定?

  暗訪類節(jié)目緊緊抓住觀眾眼球

  近日,中央電視臺記者喬裝打扮,打入一個叫做“得利”的非法傳銷組織內部整整七天七夜,把這個傳銷魔窟里的種種情況拍攝下來并公之于眾(見9月21日本報17版)。而月初,南京冠生園月餅生產的驚人黑幕被記者耗時一年揭露出來,堪稱暗訪中的經典力作。8月,中央電視臺記者攜帶微型攝像機,打入盜墓團伙七天七夜,偷拍了盜墓的全過程,其間的驚險深深吸引了觀眾。

  記者就這幾次通過暗訪做出來的節(jié)目采訪了一些電視觀眾,他們大都表示這種暗訪類新聞節(jié)目很好看,同時非常佩服這些孤膽俠客式的記者。至于這些節(jié)目的暗訪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影響他們收看時的心理反應,他們很少去考慮。有些觀眾認為,只有這樣暗訪,才能得到許多你平時不能看到的真實鏡頭。

  我把暗訪記者看做俠客

  -暗訪記者有俠客精神

  國家一級作家趙喻

  感謝冒著風險揭露這種丑惡現(xiàn)象的記者,向他們表示敬意。暗訪古來有之。比如說,為了解賑災的銀子哪兒去了,官員微服出訪。這種暗訪在正常渠道不夠暢通的時候,是很得民心的,它能進行輿論監(jiān)督,倡導正義。

  我寧可把這些暗訪記者和一些紀實作家看成是俠客,他們暗訪是無奈而為之。目前,記者頻頻使用暗訪手段,在各種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特別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xiàn)象非常突出的社會條件下,暗訪在揭露社會丑惡方面特別有效。

  暗訪記者有一種俠客的精神,是新聞記者中的精英。所以必須充分肯定這種職業(yè)精神和報道形式。至于說有些暗訪是不是觸犯了法律,我覺得法制的健全是要建立在社會發(fā)展的基礎上,不能空談法律,不能空談約束,正是因為一些地方保護主義、一些有法不依的現(xiàn)象阻礙了明訪的渠道,記者才冒著危險舍身取義選擇“暗訪”,現(xiàn)有的大多數(shù)情況下記者還是有時間、有條件通過正常途徑進行采訪的。

  -暗訪是“可遇不可求的”

  北京青年報“新聞暗訪”版記者武子棟

  關于“南京冠生園”的暗訪是很成功、很經典的,內容是大家都關心的月餅市場,揭露的是大家最沒想到的事情,而且歷時一年,暗訪記者的苦心和耐心非?杉巍

  我做過30多起暗訪,都是以一個觀察者的角度記錄一些不良現(xiàn)象。這種新聞有刺激性,有現(xiàn)場感,對受眾很有吸引力,我個人也比較喜歡做這種有挑戰(zhàn)性的工作,當然也比較危險,我每次出去暗訪,都沒有告訴家人,因為怕他們擔心。“暗訪記者是俠客”的說法不太準確,記者除了俠肝義膽,還要遵紀守法。

  值得注意的是,暗訪的題材與其他的新聞題材一樣是“可遇不可求的”,只有正趕上它發(fā)生了,你才能去采訪(暗訪),而不是去推動事態(tài)的發(fā)展。因此,我有很多次暗訪不能再進行,就是因為讀者舉報的不良現(xiàn)象在我暗訪時沒有發(fā)生或已經不再發(fā)生了。

  一次我根據(jù)舉報線索準備暗訪湖北地下“彩莊”(一種提供賭博式游戲的場所),可一到那兒,接連幾天“彩莊”都沒什么動靜,跟我同去的湖北的一個朋友說:“要不,咱們出大價錢將他們釣出來?”我覺得這不符合新聞的要求,也不合法,就沒有這樣做。

  不是每件新聞都可以做暗訪的,能明訪的新聞一定要明訪。有些電視臺或報紙播出的事情明訪根本不存在什么障礙,可它也用暗訪的手段,讓人看了覺得很可笑。而且這種暗訪對被暗訪者很不公平。

  暗訪要掌握好“度”

  -記者沒有特權

  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研究員魏永征

  但記者同普通人一樣,沒有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的特權。外國新聞工作者對這個問題是很明確的,就是記者應當同警察區(qū)分開來。

  法國的記者職業(yè)規(guī)則明文規(guī)定:記者不能把自己等同于警察。還有一些國家的職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記者要同情報人員劃清界限等。

  -黑幕揭露了

   但記者被告上法庭

  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研究員魏永征

  以前看到一篇報道,題為《名記者為女毒梟墮落》,這位記者在婚后發(fā)現(xiàn)妻子在從事販毒勾當,但他一不制止,二不報告,忽發(fā)奇想,要利用這個關系“深入”販毒的“虎穴”去做一次“體驗式采訪”。在妻子的安排下,他兩次往返中緬邊境,“親歷”了販毒的全過程,其中一次就帶回毒品兩公斤。雖然他事先想好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機關的,但別人早已把“貨”提走了。他終于意識到自己已成為一個事實上的販毒者。經過一段時間的痛苦抉擇,他走進了公安局。

  有的記者朋友的“體驗式采訪”有觸犯法律的危險!懊泬櫬洹卑妇褪且粋現(xiàn)實的教訓。

  美國一家制造香腸的食品企業(yè)常常用一些劣質的肉去做香腸,后來一家媒體派記者做打工者去臥底,將黑幕揭露出來,但這位記者被企業(yè)告上了法庭,因為記者臥底時與企業(yè)所簽的合同上有“不能泄露企業(yè)秘密、商業(yè)秘密”之類的條款。

  -國外通行原則

  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或英國BBC在這方面有通行的原則:原則上,此類采訪要慎行,因為從道義上來講,是一種欺騙,因為你隱瞞了真實的身份;只有記者隱瞞身份的不道德與暗訪對象的非正義性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而且需要的材料對公眾利益確實非常重要,而且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取到,你才可以使用這種方式。暗訪要報告上級,取得同意并備案。

  在我們國家,眼下對于記者在采訪活動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確實也沒有明確的規(guī)范。我們當然要維護記者的合法權益,包括采訪權。當然要制裁那些侵犯記者權益的不法行為,但是如果對記者合法權益的邊界都沒有劃定,那么有些維權呼吁也就很難有的放矢了。

  -臥底式暗訪不宜提倡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教研室主任陳衛(wèi)東教授

  新聞記者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職業(yè),負有輿論監(jiān)督的特殊使命,在國外,記者的言論自由權利來自第四權利,比一般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更大。因此我覺得記者的確需要享有一定的制度性權利,比如采取臥底、暗訪這種特殊的方式揭露事實、報道新聞。

  但暗訪也有很多弊。喝菀自跓o意識中觸犯法律;記者自身安全無保障。因此,我佩服暗訪記者的精神,但不宜提倡。但是,如果確實事關大多數(shù)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國家利益,采取臥底采訪也應該被允許。必須注意的是,要向上級匯報,在必要的時候獲得公安部門的授權。

  采訪手段會給受眾暗示

  -觀眾受到暗示:記者有特權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喻國明教授

  暗訪新聞揭露了黑幕,大快人心,表現(xiàn)了我國新聞記者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但暗訪記者一定要有底線意識:

  第一,法律底線。任何暗訪行動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線,這是一個最基本的界限,揭露犯罪不等于可以“參與”犯罪,你“參與”了,你就也犯了罪。大多數(shù)罪名的犯罪構成并不取決于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很多記者的暗訪做得很好,他們只是在暗處觀察,并沒有推動事情的發(fā)展,照樣揭露了陰暗面,掌握了證據(jù)。

  第二,職業(yè)底線。要尊重客觀發(fā)生的事實,而非人為事實,即看事情是自然出現(xiàn)的還是你導演的。比如說,提供需求、參與對方的行為,人家已經不販毒了,你還出高價利誘,這就是人為導演的。

  第三,新聞工作者手段與目的要統(tǒng)一。手段和目的應該是一致的。你揭露了陰暗面,如果用了很不光彩的手段,會給受眾巨大的暗示,即用這種手段獲取信息是可以的,記者是有特權的等等。這對整個社會的發(fā)展、媒體自身的自律都是不利的。所以,記者一定要注意保持采訪手段和目的的統(tǒng)一。

  -新聞媒體要實行行業(yè)自律

  暗訪作為一種有效的社會調查手段,能滿足受眾的視聽快感,提高收視率,因此較多地運用在新聞采訪活動中,但受到的限制比較少。

  我個人認為,我國的新聞媒體要建立自己的操守準則、行業(yè)規(guī)范。它具有法律所不能有的彈性,可以調節(jié)。如果一些規(guī)則既能得到大家共識又能通過實踐的檢驗,就可以固化下來,形成法律。

  英美媒體超然物外,冷眼旁觀是因為他們國家的法制比較健全。而在我國現(xiàn)階段,還有法制不夠健全的空白地帶,這些地帶需要新聞媒體擴大自己的權限來實施有力的監(jiān)督力量。(李湘荃)

  摘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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