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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治"封口費"不能止于行政處罰 應追究刑責

2008年12月01日 09:47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近日,新聞出版總署對山西霍寶干河煤礦“封口費”事件中有據(jù)可查的涉案人員60人給予了處罰通報,其中有4名新聞記者被給予處分,對已查實的14名媒體工作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分別作了相應處理(據(jù)11月28日《檢察日報》)。

  細量新聞出版總署的處罰通報,對這些索要“封口費”者的處分,不外乎責令退回封口費、吊銷記者證、解除聘用關系,以及給予相關媒體主管領導和單位警告、罰款、責令寫檢查等處分。

  上述處分都屬于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據(jù)現(xiàn)有行政法規(guī)而作出的行政處罰,都是必要的。問題是,這些索要“封口費”者,其行為不但嚴重違規(guī)違紀、違反職業(yè)道德,而且已涉嫌敲詐勒索犯罪。

  刑法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在1000元以上的,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封口費”事件中,礦主為何乖乖以“廣告費”、“宣傳費”等名義掏出“封口費”,有的甚至高達萬元,還不是怕記者們對礦難“曝光”?“曝光”便是這些真假記者們要挾礦主的唯一、也是最厲害的手段。如果多數(shù)索要“封口費”者已涉嫌觸犯刑律,如果僅僅給予責任人行政處罰,而不依法問罪到位,怎能以儆效尤?

  當然,筆者也注意到這樣的消息:新聞出版總署調查組目前仍在山西作進一步調查,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們希望此言擲地有聲,說到做到,目前對“封口費”事件責任人的處理,只能算是畫上了“逗號”。(王厚載)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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