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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報記者收錢被抓 是否可構成受賄罪主體引爭議
2009年05月20日 09:29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編者按:刊發(fā)本文的目的,是客觀報道事實,反映控辯雙方觀點,探討法律問題。至于對本案當事人應如何定罪量刑,我們無意置評。

  5月12日,《第一財經日報》北京分社原記者傅樺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被告人席上,原因是受賄。他說:“前前后后已經好幾年了,希望這件事早點結束,早一天過上平靜的生活!

  記者收錢被抓

  2003年,傅樺通過老師結識校友吉林省民航局副局長張廣濤(另案處理),后者向傅樺表達了采訪意愿。于是,認識張廣濤成了他人生極速下滑的一個重要拐點。

  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qū)檢察院了解到,2005年4月前后,張廣濤給傅樺打電話,希望他采訪一下吉林長春龍家堡機場,并安排李申(另案處理)負責與傅樺聯(lián)系。之后,李申趕到北京將一份反映龍家堡機場建設問題的材料給傅樺,暗示龍家堡機場總指揮張軍和副總指揮張廣濤之間有矛盾,他們要通過在報紙上刊登關于機場建設問題的文章,對總指揮張軍產生負面影響,并實現(xiàn)由張廣濤做機場建設總指揮的目的。事后,傅樺請示報社和北京分社,稱接到了這封“讀者來信”,申請去吉林采訪。報社同意,并派一名記者一同前往。

  據朝陽區(qū)檢察院介紹,2005年6月,傅樺給李申打電話告知要到吉林采訪,李申約傅樺在北京一茶館見面,并提供了一些采訪對象和聯(lián)系方式。李申稱到吉林后不方便接待,交給傅樺3萬元。到吉林后,傅樺和同事采訪了相關領導和工人,到現(xiàn)場拍攝了照片。回京后,采寫了《質量問題安全隱患凸現(xiàn) 龍家堡機場延誤交付的背后》、《質量安全不能打折扣》兩篇文章,發(fā)表在2005年7月14日的《第一財經日報》上。文章見報后,李申、張廣濤非常滿意。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2005年7月底8月初,李申為了擴大影響欲將文章在網站上發(fā)表,就約傅樺見面。傅樺稱按照慣例在網站上發(fā)表文章每篇要1000元,于是李申又交給了傅樺1萬元。后來,傅樺通過私人關系將文章刊登在幾家網站上,幾乎未花任何費用。

  2007年4月,吉林省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張廣濤、李申涉嫌犯罪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二人向傅樺行賄的線索。是年6月15日,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以傅樺涉嫌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為由,在《第一財經日報》北京分社樓下抓獲傅樺,并將其刑事拘留。警方后查明傅樺所屬第一財經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系國有公司,辦公地點及傅樺收受賄賂的地點均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屬于北京市檢察機關受理案件范圍,遂將傅樺受賄案線索移交北京市檢察院。2007年10月,北京市檢察院將此線索轉交朝陽區(qū)檢察院立案偵查,傅樺因涉嫌受賄罪被朝陽區(qū)檢察院取保候審。

  自稱受到刑訊逼供

  2008年3月,檢察機關向朝陽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傅樺收受好處費3萬元后撰寫了兩篇機場建設的負面報道,涉嫌受賄罪。

  之后,該案因為傅樺翻供發(fā)生了“變故”。檢察機關再做了長達一年的調查之后,依然認定受賄數(shù)額為3萬元。朝陽區(qū)檢察院介紹,傅樺到案后,多次交代共收到李申兩筆錢,一筆3萬元,一筆1萬元。傅樺在吉林省公安機關、朝陽區(qū)檢察院,多次供述均證實收到李申的錢款兩次共計4萬元。李申關于行賄時間、地點、交付細節(jié)、錢款特征的證言也能夠與傅樺的供述相吻合,另一行賄人張廣濤也證實李申曾告知其安排傅樺作報道共花費了5萬元至6萬元。檢察機關因此認定傅樺總共收到李申4萬元。傅樺收到1萬元公關費后,將文章再次上網刊登,利用的是朋友關系,并無職務上的便利,因此沒有認定這1萬元屬于受賄數(shù)額。

  2009年5月,該案開庭審理。

  法庭上,傅樺承認收到1萬元網絡公關費屬實,再次翻供否認收到3萬元,稱“李申給的并不是3萬元,而是5000元采訪接待費”。

  為什么翻供?《京華時報》的報道援引傅樺的話稱,“他們(吉林警方)打完后告訴我(傅樺———編者注),龍家堡機場副總指揮張廣濤、總指揮張軍之間有個人恩怨。目前,張廣濤和李申都被羈押了,一個說給了我8萬元,一個說給了我4萬元,如果我再不交代,就按照8萬元處理!钡诙炝璩,“熬不住”的他終于妥協(xié),承認“知道兩者之間的恩怨后,收了4萬元好處費,按照張廣濤的意思寫了負面報道,目的是告發(fā)張軍”。

  報道說,傅樺稱自己一到吉林,眉間就掛了彩,隨后被刑訊逼供。因為害怕惹麻煩,自己沒敢對吉林看守所交代傷勢;氐奖本┖,專門在醫(yī)院作了檢查,醫(yī)生診斷說自己的肋骨屬陳舊性骨折。

  傅樺在法庭上還稱,作為一名新聞記者,自己的報道是沒有問題的。只是不該收取李申給的5000元采訪費,“違反了新聞職業(yè)紀律”,認為自己“有錯但無罪”。

  記者是否可以構成受賄罪主體

  檢察機關以受賄罪起訴傅樺,但辯護律師周澤認為記者不構成受賄罪,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劍,展開激烈辯論。

  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雙方首先圍繞傅樺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從事了公務這一焦點展開辯論。

  周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xiàn)為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jiān)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據此,周澤認為,以采集信息、撰寫稿件、制作節(jié)目為全部工作內容的記者,從事的都不是公務,而僅僅是一種個體性的勞務。

  檢察機關認為,依法從事公務是受賄罪主體的本質特征。公務是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履行一定的職務活動。一切公務活動都直接或者間接地表現(xiàn)為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靶侣動浾咚鶑氖碌男侣剤蟮拦ぷ魇抢寐殑招袨,從事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公共事務,是從事公務的一種表現(xiàn)形態(tài)!

  “如果說記者的采訪、報道等工作也算‘從事公務’,那拒絕接受記者采訪或者阻撓記者采訪無疑將構成妨礙公務犯罪!敝軡蓤苑Q,記者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自然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

  “記者代表廣大人民群眾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其性質當然具有公務性質!惫V人反駁指出,在我國新聞報道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享有權威地位,新聞單位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登記注冊成立,一般其資本源均為國有。傅樺所在第一財經報業(yè)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由三家國有事業(yè)或國有企業(yè)注資成立,從資金來源上是百分之百的國有資本,當然是國有公司。新聞報道是國家賦予新聞單位的一種特殊的輿論監(jiān)督權,具有壟斷性,不是任何個人或者是組織可以隨便享有的。

  周澤指出,傅樺前往長春采訪時,還未取得記者證,其行為并無權力特征,不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

  檢察機關認為,是否取得記者證不是受賄主體取得與否的標志,關鍵是看其是否從事公務,是否在履行記者職責。傅樺在采訪、報道涉案兩篇文章時的確沒有取得記者證,但其所在報社出具證明稱“傅樺2005年3月加入上海第一財經報業(yè)有限公司工作,在報社北京新聞中心產經部任記者,主要工作是新聞采訪和撰稿。”在兩篇文章的署名處也都寫有“本報記者傅樺”的字樣,采訪所支出費用已給予報銷?梢娖鋱笊缡钦J可傅樺記者身份的。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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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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