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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晨報:毆打記者當以“妨礙公務罪”論處
2009年09月17日 10:49 來源:黑龍江晨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記者的采訪權是一種公權,記者采訪也是“執(zhí)行公務”,就和警察的調查辦案是“執(zhí)行公務”類似。毆打記者,就是妨礙公務,其罪行也當如同“襲警”一樣論處。

  近期東莞接連發(fā)生幾起毆打記者事件,為此,中央和地方數(shù)家駐莞媒體共同致函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請求政府采取措施進一步善待媒體、維護記者權益。劉志庚書記獲悉后高度重視,并批示關心、尊重、善待媒體是東莞市委、市政府的基本職責和要求,將向東莞全市下發(fā)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的意見。

  其實不光在東莞,在全國范圍內,近幾年記者挨打事件也時有發(fā)生,且很多記者都是在正常采訪過程中被打。毆打記者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發(fā)生,一方面源自于有些人、有些單位習慣了捂著事實真相,本能地將記者擋在門外,不想讓媒體報道,不想讓公眾知情,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千方百計阻撓記者采訪;另一方面也和有些地方和單位對記者采訪權的保護不夠完善、對侵犯記者采訪權的懲治不力有關。

  記者不是去尋釁挑事的,而是去采訪報道的,是將客觀事實告知于公眾的。法律賦予了記者采訪權,正常的新聞采訪理應受到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在這方面,新聞出版總署2007年就專門下發(fā)《關于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采訪權利的通知》,強調“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而很多地方也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為記者采訪權提供法律法規(guī)保障。

  記者的采訪權是一種公權,它與普通民眾之私權不同,記者是在行使一種公共職能,其采訪行為本身是在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而,記者的履行職責也是在執(zhí)行一種“公務”。不久前宣判的“山西警察進京抓女記者”案,某媒體記者的身份即被法院判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既為國家工作人員,那么,記者的正常采訪行為就應被認定為是在“執(zhí)行公務”。

  既然記者采訪也是“執(zhí)行公務”,那么從本質上來說,正常的新聞采訪和警察的調查辦案就沒有什么區(qū)別,毆打記者,就是妨礙公務,其罪行就當如同“襲警”一樣論處。

  遺憾的是,現(xiàn)實中,很少有人將阻礙記者采訪、圍毆記者的性質視為妨礙公務、罪同襲警。記者自身安全尚且難保,還談何輿論監(jiān)督!鑒于此,不妨考慮以妨礙公務罪論處毆打記者的惡行,為保障輿論監(jiān)督權創(chuàng)造最起碼的條件。(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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