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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臺州國土局長“雷人辯論”:副處級不能審判正處級
2010年02月08日 11:23 來源:浙江在線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2月6日上午11時40分,被告人劉長春長達20多分鐘的“萬言書”——“我的最后陳述”完畢后,審判長、仙居法院副院長暨玲珍敲擊法槌,宣布休庭。

  至此,從2月5日上午9時開始,長達10多個小時的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受賄案庭審終告一段落。浙江在線記者旁聽完一天半的庭審全程,力圖還原這位在浙江頗有知名度的“作家局長”的多面人生,同時,也向未參與旁聽的網(wǎng)友公開本案庭審的一個最大亮點——保障控辯平等,真正形成“控辯交鋒、法官中立”的“三角”訴訟構(gòu)造。

  被告的“雷人語錄”:我有“萬言書”要最后陳述

  2月5日上午8時50分,仙居法院臨時借用的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內(nèi),滿臉絡(luò)腮胡、身穿Y3休閑服的劉長春在兩名法警押送下進入法庭,他邊走邊向旁聽席上的50多名親朋好友打招呼。

  當審判長問他有否收到起訴書時,劉長春馬上激動地喊道:“我是違法被刑拘的、違法被逮捕的,我沒有受賄!”這種答非所問,當即被審判長制止。

  按照庭審程序,首先由擔任此案第一公訴人的仙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項鳳華宣讀起訴書。檢察機關(guān)指控他從1997年至2007年期間,利用擔任臺州市國土局長的職務(wù)便利,收受五家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賄賂金額為128萬余元人民幣和15000元美金,為相關(guān)房產(chǎn)公司在工程驗收通過、土地證發(fā)放、辦理農(nóng)轉(zhuǎn)用報批、建設(shè)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等方面謀取利益。

  整個庭審中,劉長春的情緒十分激動,始終不忘自己是“作家”和局長的雙重身份,自我辯護的過程一直看著早些時候準備好的手寫“作品”,他的辯解聲音洪亮、滔滔不絕,仿佛他以前在筆會或局機關(guān)大會上作“報告”一般。在法庭調(diào)查未開始,接受審判長的程序性詢問階段,他就多次答非所問,否認檢察機關(guān)的全部指控。當他的長篇“作品”念完后,參與旁聽的媒體記者忍不住哄堂大笑。

  在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劉長春先后幾十次舉手,要求自我辯解,其中還多次違反法庭規(guī)則,打斷公訴人的舉證和發(fā)表公訴詞,被審判長制止。

  “我對起訴書有異議,第一,我沒有受賄,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采用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中生成,用莫虛有的罪名進行栽贓,嚴重違背事實真相;第二,違法決定、違法逮捕;第三,起訴書沒有載明凍結(jié)的財物,沒有依法隨案移送被扣押的原物;第四,起訴書上列明的孫仁富等六位證人無一出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guī)定,應(yīng)當通知證人到庭;第五,起訴書沒有列明證據(jù)之一的視聽資料,按照規(guī)定,必須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希望調(diào)取對我訊問制作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的原件;第六,本案不屬于仙居縣人民檢察院管轄,要求法院將本案退回檢察院處理。”法庭調(diào)查剛一開始,劉長春就提出了六條辯解意見。

  之后,劉長春對公訴人的每一項指控都作了長篇大論的辯解。當他的辯護人提出是否就爭議的焦點問題由辯護人先辯論完畢時再由他說時,他也一口回絕,自我地按事先寫好的“辯護作品”宣讀。

  2月6日上午11時15分,經(jīng)過控辯雙方“馬拉松式”的激辯,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結(jié)束,接下來由被告人劉長春作最后陳述。按照筆者多年的庭審經(jīng)驗,以為庭審在一、二分鐘內(nèi)馬上結(jié)束,媒體席上的部分記者也在收拾攝影器材,準備退庭。誰知,劉長春這時說了一句“雷人語錄”:謝謝審判長!我還有“萬言書”要最后陳述。

  隨后,劉長春拿出一疊書面材料。劉長春不愧為書法家,原來真是用秀麗的鋼筆字書寫的“萬言書——我的最后陳述”。接著,他的情緒又激動起來,把眼鏡取下放在一邊,用幾近呼喊的聲音高聲宣讀:“萬言書——我的最后陳述。在一審法庭上,我一生以清高自許,15年來風來雨去,在崗位上堅持依法行政,沒有辦理過一件權(quán)錢交易性質(zhì)的事情,我堅持底線,從來沒有接受過賄賂,我對得起黨和臺州人民……”

  “被告人劉長春,這是最后陳述,你之前已在法庭上辯解過的內(nèi)容,不要重復!碑攧㈤L春又重新“炒冷飯”地重復起之前說過多遍的辯解內(nèi)容時,審判長及時地予以了制止。但劉長春此時已聽不進任何意見,仍堅持宣讀:“事實的力量是巨大的,是任何人都不能改變的,本案從拘捕到現(xiàn)在都是錯案,我已經(jīng)向法庭要求舉證,如果我們的法律放棄公正,國家就沒有法律,中央強調(diào)的腐敗問題就得不到解決,最后失去的將是民心,我是無罪的,為人為鬼我都討回清白,討回公道,在這莊嚴的法庭上,我呼喚正義良知無論在什么時候都不能丟失的實事求是的精神,我要求按照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的原則對我作出無罪判決,還好人以清白……”

  經(jīng)典公訴詞:房價攀升有貪官“暗賄、雅賄”的“功勞”

  在整個庭審中,二位出庭支持公訴的公訴人發(fā)表的公訴意見也相當精采。

  “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通過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舉證質(zhì)證,充分證明了本院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劉長春受賄犯罪的相關(guān)事實。盡管被告人劉長春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徹底推翻他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供述,并百般狡辯,避重就輕,但這些證據(jù)足以證明仙居縣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控的被告人劉長春受賄的犯罪事實,其理應(yīng)受到法律的嚴懲。”擔任第一公訴人的仙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項鳳華在庭上嚴正的指出。

  之后,公訴人就本案的管轄問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等方面發(fā)表了三點公訴意見。

  一是被告人劉長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在法庭調(diào)查中,針對起訴書的指控,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獲取的大量證據(jù),清晰地展示了被告人劉長春受賄的時間、地點、數(shù)額和其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謀取利益等犯罪事實的基本要素,充分證實了被告人劉長春受賄犯罪的主體身份、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和侵害的客體等犯罪構(gòu)成的法定要件。被告人劉長春在偵查階段對本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作過多次供述,并對每一筆犯罪事實均書寫過親筆供詞,在離開溫嶺看守所到浙江青春醫(yī)院后期間,對自己的受賄事實也是供認不諱,但在本院審查起訴及昨天的法庭調(diào)查中,被告人劉長春徹底推翻了他原來所作的供述,推翻的唯一理由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對此,公訴人也明確表態(tài),如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可以邀請被告人、辯護人到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原件的存放地點一起觀看。被告人劉長春受賄的犯罪事實只有孫某的20萬元是檢察機關(guān)事先掌握的,其他的所有受賄事實均是劉長春主動交待的,更不存在指供、誘供、刑訊逼供的前提和條件。所以被告人劉長春對此辯解是沒有任何證據(jù),反而證實了檢察機關(guān)是在依法取證,文明辦案并切實保障被告人合法權(quán)益的情況下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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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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