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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報:香港根治學生吸毒泛濫需除惡務盡
2009年06月12日 15: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6月12日電 《香港商報》12日刊出署名文章說,學生或青少年吸毒的問題,在香港愈演愈烈,吸毒問題又再引起香港官方和民間普遍的注意。學生吸毒或濫藥,固然應給予適當的處罰或警誡,但關鍵恐怕還在于找出毒品的源頭,嚴打毒販除惡務盡。

  文章摘錄如下:

  學生或青少年吸毒的問題,在香港愈演愈烈,再加上青少年戒毒學校有意搬遷等事件,吸毒問題又再引起官方和民間普遍的注意。

  名校四女生在學校吸食俗稱“K仔”的氯胺酮,結果一人記大過,三人記小過。這樣的處罰,公眾咸認為太輕,也有同校學生指教育作用不太夠。簡言之,不足為訓。但學校方面的“苦衷”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一,四女生已承認有吸食“K仔”,誠所謂“坦白從寬”。其二,經搜身、查書包未發(fā)現(xiàn)藏有毒品,也就是并無檢獲罪證。其三,報警后,警員到場,因無證物,警方要學校自行處理。其四,筆者以為最重要的一項因素,從長遠看,如其處分過嚴過重,有可能毀了四名學生的一生,估計學校當局也是從長遠著眼,“從輕發(fā)落”,否則,例如決定“開除”之類,也確實會令人有“失之過嚴”之嘆。

  由于學生吸毒或濫藥(指服用軟性毒品)的情況日見嚴重,社會上有一種呼聲,就是強制性對學生進行藥檢,查驗是否吸毒。

  這一意見,確有可取之處,時至今日,似乎也未見有人跳出以“保障私隱”為名表示反對,可見對學生好似對運動員一樣進行藥檢驗毒,不但具有正當性,而且符合公眾利益,甚至對學生本人也“有益有建設性”。

  況且,對絕大多數(也可能是某一間學校的全體)學生而言,透過藥檢證明自己并無吸毒,完全清白,不亦樂乎?沒有吸毒或“索K”之類行為的學生,根本上也不怕任何藥檢驗毒,就算驗一千次、一萬次,必也順利過關。

  學生吸毒或濫藥,固然應給予適當的處罰或警誡,但關鍵恐怕還在于找出毒品(包括軟性毒品)的源頭。

  這個道理,古人已經辨明!渡袝•泰誓》(二千五百年前作品):“樹德務滋,除惡務本!币鉃椋毫⒌滦猩票仨殢V泛充分,鏟除邪惡必須完全徹底。此語后來又演化簡化為“除惡務盡”四字成語。

  禁毒反毒,其終極目標自然是“除惡務盡”,也就是必須直搗毒源。舉例說,有學生吸毒,這些學生應該受到懲罰,這也是“罪有應得”。但客觀而言,這些吸毒、濫藥者只是“散兵游勇”,若能“直搗黃龍”,找到源頭,那就是摧毀其“大本營”和“司令部”,其禁毒的效果,當然比懲罰幾個中學生要好上千倍萬倍了。

  因此,學校當局應說服涉案的學生供出毒品或軟性毒品的來源,警方應在暗中進行調查,時機成熟,就一舉將毒品或“K仔”的供應者甚或制造者拘捕歸案,這才是“除惡務盡”的做法。

  從另一角度說,學生的年齡只是十幾歲,心智尚未成熟,他們吸毒當然已觸犯法律,但實際上他們也是受害人。這樣說并非是要原諒他們的違法行為,而是要說明毒販、毒梟確實是罪大惡極、罪惡滔天。販毒之罪,禍害社會,毒害社會的下一代,應該是絕不寬貸,法官大人在判刑時應絕不手軟。

  香港法例在對付毒販毒梟方面,給人的印象是過于寬松。例如,香港沒有死刑,再大的毒案主謀也仍然有一條活路。法例雖規(guī)定可以充公毒販毒梟的財產,但恐怕中學生都會想到:難道那些大毒販、大毒梟不會轉移財產,等著政府來充公?因此,從法例上說,從重量刑,甚至恢復執(zhí)行死刑,方有較大的阻嚇作用。

  香港的周邊地區(qū),如內地,如泰國,如新加坡,對毒販甚至藏毒吸毒者的判刑均極重。例如新加坡法例,藏有三克或以上海洛因就可以判處死刑。假如香港的法例能加以修訂,加大禁毒力度,嚴打毒販,包括處以死刑,相信可以增加阻嚇作用。退一步說,即使為了保護我們的下一代,也有必要嚴打毒販。若能對大毒梟處以極刑,市民肯定一致叫好,愿意給予掌聲。(董微)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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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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