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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通緝離職員工被判侵權 人肉搜索首賠撫慰金

2008年09月26日 08:59 來源:北京晨報 發(fā)表評論

  嚴先生離職后發(fā)現原單位在網上發(fā)布“通緝”文章,除使用了侮辱性語言外,還公布了他的身份證號碼和地址,于是,嚴先生將撰文者和原單位告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北京福瑞來文化交流中心賠償嚴先生經濟損失1300余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據悉,這是本市首起被判賠償精神撫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

  嚴先生說,他于2007年8月18日從福瑞來文化交流中心離職,同年8月19日,該公司經理王先生在網上發(fā)布“通緝”文章。文中提到,嚴先生盜竊公司電腦數臺,特發(fā)布此通緝令,提供線索者有重獎,公安機關派出所已經備案,正在緊鑼密鼓地抓捕。除此之外,嚴先生的身份證號和地址也被公布于眾。

  嚴先生認為, 這是對自己的人身侮辱與攻擊,致使他無法找到新的工作,他的精神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他將王經理與福瑞來文化交流中心訴至法院,要求二者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和精神撫慰金2萬元。

  二被告辯稱,嚴先生離職后公司便丟了東西,由于嚴先生手機一直無人接聽,公司后來給嚴先生的郵箱發(fā)過一篇內容類似的文章,但從未在網上公開發(fā)表過涉案的“通緝”文章,因此不同意嚴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通緝”文章中使用了“賊”、“豬”等侮辱性語言,并且使用了“通緝”、“盜竊”單位電腦、“抓捕”等文字,福瑞來中心電腦等設備被盜一案有關部門正在偵查過程中,并未有調查結果,“通緝”一文的發(fā)布者無權發(fā)布通緝令,上述文字會讓一般讀者認為嚴先生實施了犯罪行為。王先生撰寫該文系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務行為,福瑞來中心應對“通緝”文章的發(fā)布造成的侵犯嚴先生名譽權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武新)

編輯:段紅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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