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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選舉法作第四次修改 主要內容有四方面

2004年08月30日 14:44

  中新網8月30日電 8月23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檢察日報今天刊文介紹了此次選舉法修改的四個主要內容。

  據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自1979年重新修訂后,先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作過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是該項法律的第四次修改。這次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四點。

  一,直接選舉增加預選程序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候選人,由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xié)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經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xié)商,仍不能對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可以進行預選。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解析:目前選舉法在關于直接選舉中確定代表候選人的程序上存在模糊的地方,對于如何醞釀,什么是較多數選民,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現實中容易導致“暗箱操作”。增加預選程序可進一步發(fā)揚民主,防止“暗箱操作”。

  二,加大賄選處罰力度

  第五十二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為獲得選票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擇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法中違法行為的人,或對于提出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三,讓候選人與選民“親密接觸”

  第三十三條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但在選舉日必須停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解析:雖然選舉法規(guī)定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現實中,有不少選民反映都是在不了解候選人的情況下投票,這無形中使民主打了折扣。因此委員們建議規(guī)定候選人應該與選民見面,發(fā)表簡短講話,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并給選民印發(fā)介紹材料,讓選民在明明白白、心里有底的情況下投票,選出心目中的代言人。

  四,選區(qū)十分之一選民聯(lián)名可罷免代表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于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十分之一以上選民聯(lián)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選區(qū)的聯(lián)名人數不得少于30人。如果原選區(qū)選民的十分之一多于100人,原選區(qū)選民10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解析:按照選舉法原來的規(guī)定,只要選區(qū)選民30人以上聯(lián)名,就可以提出罷免代表的要求,罷免起點之低導致現實中出現新一屆代表剛選出,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還未召開就有選民提出罷免要求。這使人民代表大會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因此應適當提高聯(lián)名人數。(據檢察日報)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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