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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縣井噴事故案宣判 六被告分別被判三到六年

2004年09月04日 12:45


    九月四日上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開縣“一二·二三”井噴事故案做出一審判決,六名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緩刑。圖為六名被告被法警帶入法庭。 郭晉嘉 攝



    九月四日上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開縣“一二·二三”井噴事故案做出一審判決,六名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緩刑。圖為宣判現場。郭晉嘉 攝



    九月四日上午,備受矚目的“一二.二三”天然氣井噴事故案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廳公開宣判。六名被告人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獲罪。圖為重慶民眾冒雨前往法院旁聽宣判。郭晉嘉 攝

  中新網萬州九月四日電(記者 范卉)今天上午九時三十分,備受矚目的“一二.二三”天然氣井噴事故案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廳公開宣判。六名被告人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獲罪。數百名民眾參加了旁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十時,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承鉆的位于開縣境內的羅家十六H井,在起鉆過程中發(fā)生天然氣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擴散,導致兩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兩千多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六萬五千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千余萬元人民幣的嚴重后果。

  事故發(fā)生后,檢察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吳斌等六名責任人員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鑒于案情重大、復雜,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該井產生溢流到井噴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業(yè)人員在起鉆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鉆井液灌注不符合規(guī)定;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鉆具組合中去掉了回壓閥,致使起鉆發(fā)生井噴時鉆桿內無法控制,是井噴演變成為井噴失控。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時決定并采取放噴管線點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擴散,造成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

  被告人吳斌作為具體負責施工的鉆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鉆井作業(yè)過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當班工人卸下回壓閥的行為未能及時發(fā)現,在發(fā)現回壓閥被卸下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井噴失控后,又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安排專人監(jiān)視井口噴勢情況,為點火決策提供依據。被告吳斌對井噴失控和事故后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王建東作為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羅家十六H井現場技術組負責人,違規(guī)決定卸下鉆具組合上的回壓閥,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宋濤作為鉆井隊技術員,在作業(yè)工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被告人王建東決定卸下鉆具組合中回壓閥的行為,違規(guī)予以認可,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吳華作為現場搶險負責人,本應按職責要求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及時查明現場情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阻斷危害物源,卻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后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向一明作為鉆井隊副司鉆,在負責灌注鉆井液時,本應每起三柱鉆桿灌滿鉆井液一次,卻連續(xù)起出六柱鉆桿后才灌注鉆井液,對產生溢流到發(fā)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肖先素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錄井監(jiān)測工作的生產作業(yè)過程中,違反錄井隊的管理要求,在發(fā)現連續(xù)起出九柱鉆桿未灌注鉆井液時沒有報告當班司鉆,對產生溢流到發(fā)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六名被告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一二.二三”天然氣井噴事故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但法院鑒于目前高含硫高產天然氣水平井的鉆井工藝不成熟,羅家十六H井在管理、技術、科學等層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yè)缺少系統(tǒng)的安全生產規(guī)范、規(guī)程等客觀方面的因素,同時根據各被告人在案發(fā)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及被告人吳斌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搶險的具體表現,對六名被告人裁量刑罰給予了充分考慮。

  該院同時認為,被告人肖先素過失性程度較低,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

  經過分析認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分別處被告人吳斌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王建東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宋濤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吳華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部分被告人家屬表示,將保留上訴的權利。(完)

 
編輯: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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