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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情后還寫外遇日記 其夫偶然發(fā)現(xiàn)起訴離婚

2004年11月19日 16:23

  丈夫無意中發(fā)現(xiàn)了妻子記錄著“外遇”的日記本,隨即起訴要求離婚。妻子則認為這本日記是丈夫用非法手段獲得的,侵犯了她的隱私權(quán),屬無效證據(jù)。日前,南京市某區(qū)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丈夫的離婚訴求。

  今年30多歲的王俊(化名)是南京市某公司銷售經(jīng)理,妻子趙芳(化名)是一家工廠的工人。兩人于2001年結(jié)婚,現(xiàn)在有一個2歲的兒子。王俊精明能干,又能吃苦,收入不低。他一直認為,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

  然而,由于王俊常年在外出差,很少有時間在家。今年年初,剛從青島出差回家沒兩天的王俊突然接到公司電話,要他立即趕到廈門談一筆生意。王俊忙在家收拾行李,可他卻怎么也找不到自己剛買的一條黃色領帶。

  他以為是妻子收起來了,就打開妻子衣柜找起來。但王俊沒找到領帶,卻發(fā)現(xiàn)了一本筆記本。翻看了幾頁,王俊嚇了一跳,這是一本記錄著妻子與一名陌生男子的偷情日記,其中不少話語甚至不堪入目。妻子有了“外遇”!

  隨后,王俊申請取消了出差計劃,等妻子回家后,證實了妻子有外遇的事實。見妻子承認有外遇,王俊也沒多說什么。他認為,自己常年在外奔波,妻子越軌,也不能都怪她。既然這樣,大家好聚好散。隨后,王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將妻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趙芳對自己有外遇的事實不予否認。但她認為,這是因寂寞造成的,而她與丈夫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她還表示,丈夫是趁自己不在家的時候,偷看了自己的日記,這已侵害了她的隱私權(quán)。這本日記不能成為丈夫起訴離婚的證據(jù)。她請求法院駁回丈夫的離婚訴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生活中,雙方應相互信任和忠誠。妻子的“外遇日記”雖是隱私,但妻子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也違反了社會公德,對對方感情已造成傷害。據(jù)此,法院認為他倆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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