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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少女日記泄露禽獸教師獸行 老師一度想私了

2004年12月23日 09:58

  中新網(wǎng)12月23日電 重慶市開縣一名16歲少女突然棄學出走,家人從其日記中發(fā)現(xiàn)秘密,牽出一起教師強奸少女案。該案審理一波三折,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本月初作出終審判決:教師趙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少女日記泄密

  去年11月17日,開縣某中學初二年級女生小玉(化名)突然棄學出走。家人四處尋找無果,在翻看她的日記本時,偶然發(fā)現(xiàn)兩段文字:

  “昨天我給初一·三班班主任寫了封信,就是因為那天晚上的事。我永遠都不原諒他。他做的事真有點過分了!我不知道該怎樣向我的家長和老師講這件事情,不知該怎么開口……”

  “……我真的好恨初一·三班的那個班主任,我覺得他做的事我永遠都不可以原諒。假如把這件事情告訴我的父母,他們一定會很生氣的,媽媽剛做了手術(shù)……”

  家人隱約感覺出,小玉的出走與日記中的這位初一·三班班主任一定有某種關(guān)系。當月28日,江北區(qū)一派出所發(fā)現(xiàn)小玉并通知其家人來接人。回到開縣當晚,小玉終于向家人吐露:自己被這個班主任強奸了。

  學生:老師把我……

  話說2003年10月27日晚,小玉晚自習違反課堂紀律,被班主任艾某叫到辦公室門口等候談話。8時過,初一·三班班主任趙某路過,看見門口的小玉后,將其帶到30米外該校老校門旁。

  趙當時飲了酒,不顧小玉反對,將她按在一張民工睡的鋼絲床上發(fā)生性關(guān)系。隨后,小玉回到辦公室,對追問的艾老師謊稱上廁所去了。尚帶著酒意的趙還出來為小玉說情,稱她是自己的親戚。

  當天晚上小玉情緒不穩(wěn),寫紙條含糊地告訴一要好同學:“初一那個大胡子老師把我……”同學揣測到事情真相,認為此事應該和趙某有個了結(jié)。11月3日晚,小玉寫信給趙某,指責他禽獸不如,聲稱要將此事告訴家長和學校。趙見信后害怕,便將與小玉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告訴了小玉的班主任艾老師。艾當時很矛盾,勸趙去自首。

  隨后,趙找到小玉表示歉意,并分兩次將800元錢交給小玉,叫她不要公開,否則對雙方都不好。但是小玉被趙強奸的事還是慢慢被人知道了。11月17日,她揣著趙給的錢棄學出走。

  一審判老師無罪

  事情暴露后,趙一直擔驚受怕,最終向家人坦白了酒后糊涂強奸女學生的事。雙方家人顧及此事公開后對誰都沒好處,在當?shù)亓硪凰袑W校長及一名村干部的見證下準備私了。但因補償數(shù)額未達成一致,最終沒談攏。

  2003年12月1日,小玉由親戚帶著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醫(yī)院診斷,小玉處女膜陳舊性破損。當天,趙某因涉嫌強奸罪被留置盤問,兩天后被刑拘,同月17日被逮捕。

  今年4月,開縣檢察院向法院指控:趙某以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奸婦女,已構(gòu)成強奸罪。同時,小玉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加上其它損失共計30余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教師趙某與學生小玉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實成立。但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強奸少女的事實缺乏證據(jù),因為從趙的供述和小玉的陳述等證據(jù)分析,不能證明趙實施了暴力,也無證據(jù)證明有其他手段致使小玉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情形。

  法院宣告趙某無罪,同時對小玉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不予主張。

  二審認定有罪

  隨后,開縣檢察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小玉隨后也提起上訴。

  主訴檢察官譚學林訴稱,趙利用師生從屬關(guān)系,采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小玉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

  二審法院認為,抗訴機關(guān)抗訴罪名成立。法院稱各種證據(jù)表明,小玉當時極不愿意與趙發(fā)生性關(guān)系。此時,趙某的辯護人提出小玉反抗不明顯。法院認定,該案發(fā)生在學校上晚自習時,被害人是學生,也知道被告人是老師,在這種特定時間、地點和關(guān)系下,不宜苛求被害人反抗強度,不能以反抗不明顯而否定發(fā)生性關(guān)系違背了小玉意志。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宣告無罪判決不當,應予以糾正。鑒于趙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決定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審法院還認為,趙的犯罪行為給小玉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該賠償。為此,支持了上訴人要求賠償醫(yī)療費108元的請求,對其親戚到重慶接回小玉所花交通費、生活費等,酌情賠償1000元。法院認為小玉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等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不予支持。(丁香樂 丁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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