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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 北京法院賠償219萬

2004年12月28日 15:23

  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jù)北京晚報報道,記者今天從北京市高級法院了解到,《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來,北京市各級法院共審理國家賠償案件89件,決定賠償人民幣2191353.12元。在上午舉行的《國家賠償法》座談會上,與會專家探討了當前法律實施中的一些問題。據(jù)了解,《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

  《國家賠償法》是我國重要的人權保障制度。公民、法人等受到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侵害,比如被“錯拘、錯捕、錯判”,依法有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在會上談道,現(xiàn)在的國家賠償標準是按過去1年的人均工資進行賠償,這只滿足了基本的生存保障。應松年建議,我國國家賠償?shù)臉藴蕬撆c國外的賠償標準相接近。目前的國家賠償只相當于補償,國家做了錯事,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提出還要進行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并建立國家賠償基金,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

  據(jù)了解,近9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5867件,決定賠償?shù)挠?442件,不到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許多專家認為,《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賠償難”,與一些國家機關對國家賠償?shù)恼J識有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表示,《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現(xiàn)在人大常委會正在收集各方面意見。將來,國家賠償?shù)姆秶鷷粩鄶U大,標準會不斷提高、程序會不斷完善。王勝明認為,在目前法律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國家賠償法》的適用,應該本著有利于受冤屈、受損害的個人和組織獲得國家賠償這一原則進行。(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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