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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祝維沙肯定被抓 張海不允許被保釋

2005年03月29日 15:08

  中新網(wǎng)3月29日電 據(jù)《新京報》報道,昨天,佛山市公安局經(jīng)濟偵查大隊副隊長黃志潮證實,“張海、祝維沙等人肯定是被抓了,但是祝維沙具體是協(xié)助調(diào)查還是拘留還不方便跟你說!蓖瑫r,黃志潮表示張海一案是重大案件,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張海還不是時候,并且目前不允許張海提保候?qū)彙?object align="left" classid="clsid:D27CDB6E-AE6D-11cf-96B8-444553540000" codebase="http://download.macromedia.com/pub/shockwave/cabs/flash/swflash.cab#version=5,0,0,0" height="250" width="350">

  張海不可以被保釋

  從3月24日晚被公安刑事拘留之后,到昨天為止已經(jīng)過了4天,按照法定程序,佛山市公安局可以向佛山市法院申請逮捕張海,不過昨天黃志潮向記者透露,目前佛山市公安局還沒有向檢察院提出逮捕張海的申請。

  黃志潮說:“逮捕張海還沒那么快,按照規(guī)定我們還有30多天的時間,因為案件重大,張海目前還不可以被保釋!倍蛱鞆埡5穆蓭焻螡龑τ浾弑硎荆骸皬埡0讣沒有新進展,張海目前也還沒有找過我,對于具體情況并不清楚。”

  據(jù)佛山市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介紹,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guān)和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于現(xiàn)行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yīng)當(dāng)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zhǔn)。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zhǔn)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zhǔn)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也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痹摴ぷ魅藛T表示。

  不過也有知情人士稱,目前警方只是以“涉嫌挪用資金”為由下發(fā)拘留令,而張海還涉嫌做假賬、虛假投資、虛增銷售等其他罪名,因此短期內(nèi)難以對其提出訴訟。

  祝維沙肯定被抓

  佛山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黃志潮表示:“張海和祝維沙肯定是被抓了,張海是因為涉嫌挪用資金,祝維沙是什么原因還不方便說!

  知情人士透露祝維沙可能也被拘捕。但是這兩天各個方面都出言十分謹慎。從2004年10月的健力寶股權(quán)爭奪事件開始,祝維沙就神秘失蹤,未在公開場合露面。但據(jù)知情人士透露,祝維沙很可能是被公安機關(guān)請去協(xié)助調(diào)查。

  同時黃志潮還表示,目前張海一案“是在廣東省公安廳的指導(dǎo)下進行,目前省公安廳和佛山市公安局在共同調(diào)查審理”。而記者在佛山市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門口看見許多車牌號是廣州的車輛,刑偵大隊的內(nèi)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以前并沒有出現(xiàn)這樣很多外地部門來我們這里的情況,這兩天這里的外地單位車才多起來,都是來協(xié)助調(diào)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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