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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在加拿大還能賴多久 學者稱遣返可能最大

2005年04月21日 09:37

  4月14日,加拿大聯(lián)邦上訴法院駁回了中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犯賴昌星申請“難民資格”的上訴,這使得賴昌星企圖獲得難民資格的夢想第三次破滅。一時間,賴昌星再次成為多方關(guān)注的焦點:他為什么會在加拿大“賴”這么久?還有哪些手段可能讓他繼續(xù)“賴”下去?最終會不會被遣返回國?記者為此采訪了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誠。

  通過不斷訴訟“賴”到現(xiàn)在

  楊誠曾在2001年作為加拿大移民部的專家證人,參加了賴昌星難民案的第一次審判。楊誠說,當時加拿大移民部一共請了四位專家證人,都是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很有研究的外籍專家。他們的工作主要是從西方的觀點對中國的司法制度發(fā)表意見,說明賴昌星如果被遣返回中國不會受到不公正待遇,對賴昌星方面請的證人的證詞進行駁斥。

  回顧一下賴昌星在加拿大的經(jīng)歷:1999年8月,賴昌星攜家人以游客身份潛逃到溫哥華;2000年7月,賴昌星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難民申請;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2001年7月,賴昌星向加拿大難民委員會裁判庭提出訴訟,要求加拿大承認他的難民身份,從此開始了漫長的訴訟程序。楊誠說:“賴昌星就是通過不斷的訴訟一直留在加拿大的。”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難民委員會裁判庭裁定賴昌星“不可信和有嚴重理由去考慮賴昌星犯下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賴昌星首次難民申請被駁回。這一次失敗后,賴昌星又于2002年8月26日向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提出司法復議,要求聯(lián)邦法院撤銷難民裁判庭的裁判。2004年2月3日,聯(lián)邦法院駁回賴昌星司法復議的要求,但允許其繼續(xù)上訴。此后不久,賴昌星上訴至加拿大聯(lián)邦上訴法院。在今年4月14日的判決中,聯(lián)邦上訴法院駁回了賴昌星提出的所有要求,將賴昌星提出上訴的理由全部否定。

  “總而言之,賴昌星就是利用加拿大的訴訟程序,接連不斷地打官司,在訴訟程序沒有結(jié)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沒有辦法將其驅(qū)逐出境,”楊誠說。

  最快明年四五月份被遣返

  據(jù)楊誠介紹,賴昌星還有兩招可以利用:第一招是上訴至加拿大聯(lián)邦最高法院,如果不成,第二招是在遣返前的風險評估后再次申請司法復議。

  14日,聯(lián)邦上訴法院的審判結(jié)果宣布后,賴昌星的律師表示將在60天內(nèi)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楊誠分析說,如果最高法院接受賴昌星的上訴,最高法院安排開庭日期至少要數(shù)月之久,這個案件時間會拖得很長。但楊誠認為,最高法院有99%的可能不會受理賴昌星的上訴,因為在加拿大,每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很多,最高法院必須考慮該案件是否有受理的價值。賴昌星難民案從聯(lián)邦上訴法院的裁定來看,作出裁定的三位法官沒有任何分歧,另外,賴昌星所有的上訴理由都被駁回了。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受理賴昌星的上訴前景非常渺茫。但是,從賴昌星提出上訴到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決定,至少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

  在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決定之后,賴昌星可以使用的最后一招就是在遣返前的風險評估后再次申請司法復議。風險評估由移民部做出,指對賴昌星被驅(qū)逐出境后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評估。風險評估又要花上大約半年。如果評估的結(jié)果對賴昌星不利,他還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復議,要求法院撤銷移民部的評估結(jié)果。楊誠認為法院最終不會撤銷移民部的評估結(jié)果,不過賴昌星可以借以再“賴”一段時間。

  楊誠說,賴昌星的官司還會一直敗下去,他只是通過打官司來拖延時間。楊誠估計,最快到明年四五月份,賴昌星用盡所有的訴訟程序,加拿大會將其遣返。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盡管移民部的評估結(jié)果對賴昌星不利,但是加拿大移民部部長可以以“人道主義”的理由,允許賴昌星留在加拿大。不過,楊誠認為移民部部長不會作出此決定,因為賴昌星是一名在逃犯,與一般的非法入境人員不同。

  遣返回中國內(nèi)地的可能最大

  如果賴昌星被遣返,會被遣返到何地?楊誠說目前存在一些爭議。一種可能是將其遣返到香港,因為賴昌星是從香港進入加拿大的。但是香港政府認為賴昌星在香港的居民身份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所以香港方面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絕其入港。第二種可能是賴昌星逃到第三國,借以逃避可能被遣送的結(jié)果。不過,基于賴昌星目前在加拿大處于被監(jiān)視居住的狀態(tài),他逃往第三國的可能性也不大,而且中國已經(jīng)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fā)出“紅色通緝令”,一般國家不可能接收他。因此,楊誠認為賴昌星被遣返回中國內(nèi)地的可能性最大。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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