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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重罰官賭 中國周邊地區(qū)聚賭可問罪

2005年05月19日 09:03

  中新網(wǎng)5月1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細化,明確了賭博罪的法律界定,并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犯罪確定了從嚴從重處罰的法律原則。

  法制日報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分析說,從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講,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理應從重處罰。

  談到賭博罪的營利目的,這位人士說,“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gòu)成賭博罪,也是區(qū)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耙誀I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shù)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關于“少量財物”的標準,他認為,宜由國務院治安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后確定。

  關于在中國領域外犯賭博罪的法律適用,這位人士說,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gòu)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這完全符合刑法規(guī)定。“中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主要指與中國有領土主要是陸地接壤的國家和地區(qū)。中國公民如果在美國、日本、菲律賓等其他國家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行為的,一般不能依照本條追究刑事責任。(翟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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