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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死刑復核權發(fā)展簡史:由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

2005年08月12日 08:33

  中新網8月12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發(fā)自北京的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將于明年正式收回并實施死刑復核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死刑復核權的下放和回收經歷了下列階段:

  1980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權高級法院核準

  1981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死刑核準權問題的決定》規(guī)定: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可不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983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上述死刑核準權的“分權方案”正式寫進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

  1983年 最高法院于發(fā)出《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1年起 最高法院又先后將販毒案件的死刑核準權下放到廣東、廣西、四川等5省區(qū)高院

  1997年 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準權

  2005年3月10日 高法院長肖揚宣布最高法院將收回死刑復核權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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