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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4)

2005年08月28日 16:52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中不得規(guī)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yè)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zhí)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fā)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wèi)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編輯: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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