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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全文)(5)

2006年07月26日 15:47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chǎn)、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nóng)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三)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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