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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審判”泛濫的反思:對正義渴望容易情緒化

2006年08月03日 10:54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法官們不喜歡輿論審判,學者也擔心輿論審判影響司法公正。但是,面對輿論審判泛濫及嚴重情緒化,首先應當反省的,也許是法律人共同體

  北京市二中院對王天成訴周葉中抄襲案做出了一審判決,以證據不足判王天成敗訴。該判決結果在網絡媒體上招來廣泛的批評,因為它與幾乎所有人事前的預想相反,而且,法官做出判決的一些主要論斷,在大多數人看來,似乎經不起理性的推敲。

  看起來又是一起“輿論審判”。這種輿論審判近些年來已經成為對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當年的劉涌案,輿論對那些為劉涌出具專家意見書的專家進行了一番審判;在黃靜案中,法官、檢察院、法醫(yī)、被告都遭到過輿論的審判。在所有這些輿論審判中,輿論充滿了激情,尤其在網絡論壇上,被審判對象完全成了道德上的壞人。

  這種情形引起很多有識之士的警惕。確實,高度情緒化的輿論審判將給審理案件的法官帶來極大精神壓力,從而影響其做出公平的判斷。輿論審判也將富人與窮人、權貴與平民等沖突表面化并予以放大,激化了社會對立。有識之士呼吁,人們在評論案件的時候應當承擔責任,應當理性發(fā)言。

  這種呼吁當然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大眾的理性從何而來呢?

  應當說,司法是社會活動中的一個關鍵因素,人們對于正義也有一種永恒的渴望。因而,在任何國家,總會有一些案件時不時引起公眾、媒體的關注,人們也總是急于表達自己的意見。在網絡時代,這種意見表達更便利了。而大眾的意見當然不可能十分理性。大眾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肯定不大可能完全依照司法理性來對案件進行思考。

  但這并不意味著,大眾只相信自己的常識和情感,拒絕承認理性的說服力。民眾也許不能對復雜的案件做出理性的判斷,但卻應該有能力接受法官的理性判斷。假如法官講出了道理,民眾就會接受這種道理,并讓這種道理支配自己的情感。他們難以成為理性的代言人,但可以成為理性的傾聽者。

  當然,法官也有自己的情感、偏見、價值觀。但法官要成為好法官,就必須盡可能地克制自己的情感、偏見、價值觀,以法律的基本原則為基礎,依據理性做出判決,并且詳盡地給出自己的推理過程。若真能如此,則大眾即使出于自己的情感、偏見、價值觀,不喜歡法官的判決,也會予以接受,并相信法官在做出判斷的時候并無偏私。

  在這樣的理想狀態(tài)下,法官和大眾互相約束,讓理性同時主宰司法的專業(yè)活動與大眾輿論。更準確地說,理性的、追求正義的法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教化大眾,使之信仰法律,服從理性。而大眾的情感一旦被納入理性的支配之下,其在輿論中的表達,還會發(fā)揮重要的司法功能:透過這種表達,法官將能探知社會的主流傾向,并據此了解社會的變化,從而調整法律,讓法律適應社會治理的真實需求。

  但是,假如法官放縱自己的情感、偏見、價值觀,而根本不講道理,則法官的判斷就很難被大眾所接受。因為,這樣的法官冒犯了人們的正義感。如果法官的判斷完全蔑視常識,甚至會引起大眾的憤怒。

  長此以往,人們就不再指望從法官那里找到正義,而是自行判斷。一個社會總需要對于各種行為做出判斷,以抑惡揚善。若法官不能有效承擔起這樣的責任,輿論審判就會填補空白。泛濫的輿論審判,就是社會機制自我調節(jié)的一個結果。人們在對法官喪失信任之后,會用非專業(yè)的輿論審判替代專業(yè)的司法審判。

  法官們不喜歡輿論審判,學者也擔心輿論審判影響司法公正。但是,面對輿論審判泛濫及嚴重情緒化,首先應當反省的,也許是法律人共同體。法官的理性的匱乏,可能是因為學理不足,但經常是因為法官缺乏獨立性,不能擺脫外部因素的干擾,不是僅依靠法律和法理進行判斷。不管因為什么原因,民眾自然地就會對法官群體、甚至對整個法律人群體——除了法官之外,也包括律師、法律學者——產生一種不信任,認為他們不是在從事正義的事業(yè),而是濫用法律學識追求個人利益,甚至為了個人利益會輕易地出售正義。

  在急劇變動的時代,人們對正義的渴望容易讓人情緒化。而法律人共同體本來應當充當這個時代的精神治療醫(yī)生,用理性來教化、慰藉大眾。而要讓理性支配司法活動,惟有依賴法官的獨立性及法律人共同體的自治。唯此,法官才會有動力去把握司法的理性。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文/秋風)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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