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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業(yè)者:"郭德綱誹謗案"無罪不代表不理虧
2007年04月06日 09:40 來源:新京報


    漫畫:相聲演員郭德綱 中新社發(fā) 金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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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媒體關注的郭德綱誹謗師傅案終于一審落槌,大興區(qū)法院以郭德綱虛構事實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為由,判決郭德綱無罪。庭審結束后,郭德綱表示將把這些虛構的事實再搬到書本上,因為“這不都沒事了嗎”。(4月5日《北京晨報》)被宣判無罪,郭德綱自然有理由高興,但其庭審后對虛構事實的態(tài)度,不禁讓筆者產生疑問:難道“名人”為人做事的標準就是不犯罪?只要不犯罪,不被判刑,就萬事大吉了嗎?

  對于罪與非罪的問題,涉及刑罰認定事實、法律適用、量刑情節(jié)等多種因素,而且構成刑事犯罪的一般都是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的行為,并不意味著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就是光明正大的,符合社會道德評價的,甚至是光榮的事情。打個最簡單不過的比方,小偷盜竊別人的財物,沒有達到法定的起刑點,法院必然不會判決其有罪,但這并不意味著偷竊別人法定量刑數額以下財物的行為不應受到負面評價、譴責和制裁,甚至是什么光榮的事情,只不過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罷了。

  據報道,郭德綱在已被法院認定屬于虛構事實后,仍表示將在其出書時不做刪改。要知道,法院無罪判決只是結果,并不代表其對郭德綱的行為持肯定態(tài)度,相反,法院在證據事實和說理部分已清楚地認定了郭德綱虛構事實誹謗他人行為的違法性,只不過不夠刑事量刑而已。因此可以說,郭德綱庭審后的言詞,不僅僅表現(xiàn)了其做人做事的低標準,也是對法律權威和他人權益的蔑視。

  其實,就法律而言,如果虛構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即使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并不意味著其無需承擔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如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只要具備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形,都將受到拘留或罰款的行政制裁。而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并不意味著其就無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更不可能預示以后再出現(xiàn)同樣的情形都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

  占有社會資源比一般百姓多得多的公眾人物,理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社會也一直對他們抱有期待,希望他們通過自己的影響力,對社會進行道德教化,建立誠實信用、守法有序的和諧社會。因此,筆者想提醒郭德綱(們):無罪并不代表不理虧。

  □行者(北京法律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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